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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营者十倍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3-10-20 09:17:56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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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市场监管系统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如何理解和认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我局正在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经营者盘某,购买了腊肉、腊鱼、蜂蜜、腊板鸭等食用农产品,唐某认为上述食品无标签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注:消费者未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过检测),消费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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