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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2023-04-10 14:42: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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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2023年3月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分支机构及代理网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75号令,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对部分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网点员工使用办公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未纳入统一的留痕和监控管理,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履职有效性存在不足,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合规管控和人员资质管理,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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