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显示,近日,张一山与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截图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
该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一山,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7月4日进行电子取证,网页快照及网页录屏显示,被告是微信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文章《张一山劈腿分手被实锤,被骂的最惨的却是她?》,上述文章共使用多张图片及动图作为配图,其中五官清晰可以识别为张一山的图片,累计共5张,包含综艺、影视剧截图,部分截图中的肖像来源于电视剧《家有儿女》。文章底部有二维码,识别该二维码,指向涉案微信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以及跳转链接,跳转至课程界面或其他平台等。
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营利性行为,提交涉案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操作视频,显示,关注公众号点击“免费课程”“付费课程”“个人中心”,点击后显示包含“逻辑英语全能班”“英文观止”“多义词妙解”“独家朗文词典”,点击后均可实现跳转,包含课程试听、商品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百度百科截图、IP360取证视频及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有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1.原告的知名度;2.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涉案文章使用内容多为影视剧和综艺节目截图;3.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用途等。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向原告张一山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张一山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张一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