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三部门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15 17:30:41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

三、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第三十八期 赵唯圣: 饮水思源 ...

  • 第三十七期 肖春兰:支美康早餐工程 ...

  • 第三十六期 戴晓光—戴福记偏方外用 ...

  • 福建省南安市一年一度的国际石材博览 ...

  • 智能新能源商用车制造基地在山东莱芜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