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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钢铁等四行业实行产能置换 严禁新增产能

2014-08-01 10:22:12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赵晓辉、张辛欣)工业和信息化部31日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行产能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根据实施办法,上述四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量置换指新、改、扩项目应淘汰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这些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根据规定,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工信部将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信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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