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徐远官) 近日从工信部官网获悉,为加强电石行业管理,工信部对原《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已公告企业新增电石产能的,新增产能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准入申请。
《意见稿》要求,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6个条件,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下属电石生产单位,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电石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新建、改扩建)、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生产装置已经建成的,须经地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除工艺和规模外,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电石生产企业必须整体(按法人资格)申请准入,除工艺和规模外,生产装置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部分生产装置不得申请准入;电石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艺及规模要求。
《意见稿》指出强调,2007年10月12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电石装置,单台炉容量必须大于25000kVA;2007年10月12日之后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大于25000kVA,总能力大于100000kVA;上述两种情况,在立项(备案)两年后建成投产的,须达到投产验收之时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2014年2月11日以后获准立项(备案)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大于40000kVA,总容量大于150000kVA,且新增产能必须符合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
《意见稿》强调,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3个月内完成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公示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公告企业应当始终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据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