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徐远官) 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不得强迫企业参加评价,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申报、评价、结果发布、后续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通知,为贯彻我国“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的精神,落实《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品牌建设部署,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中国企业创建的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产业范围涵盖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申请参加评价的品牌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连续三年盈利且近三年企业净利润平均值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农业)、5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1亿元人民币(制造业)以上。
通知指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动员有关企业,企业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企业可于2014年7月1日后登陆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根据主营产品所属产业类别选择附件1-4中相应表格进行填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业信息和数据,结合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对企业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省(区、市)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企业汇总表),于9月30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报送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同时指出,要通过发布评价结果,宣传中国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提升中国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由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通知强调,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评价;二是坚持不收费的原则,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申报、评价、结果发布、后续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三是服务企业的原则。要做好企业填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企业信息和数据;四是严格自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
据悉,本次评价工作由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总体牵头负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具体评价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有关企业参加评价,12月中旬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