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徐远官) 从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6日。意见稿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签发原产地证明;并规定检验检疫部门设立企业及报检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报检人员的原产地业务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意见稿分为总则、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声明、原产地调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大类,共54条。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应当相关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其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同时,申请人可以向货物出境口岸或者生产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此外,还可以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提前进行原产地调查。原产地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原产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出口货物的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出口货物的生产产能和出口情况、生产工序和流程、生产记录、生产设施和设备等6方面。对于优惠原产地声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于受理的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意见稿指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领用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和空白原产地证书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建立登记、保管、领用、发放、作废、核销、统计等管理制度。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签发原产地证明。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应当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评测合格的申报软件,确保电子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报检人员的原产地业务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或者出口货物发货人开展原产地业务培训,提高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及其报检人员正确运用原产地规则判定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能力,并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出具业务能力证明文件。对于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处以商品货值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泄漏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强调,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人和报检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的出口货物,应当加强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