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通告称,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将4批次涉及四川省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其中对不合格洋槐蜂蜜 便携装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 便携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店铺名:山妹子蜜蜂园)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便携装(规格型号:450g(15克×30袋)/瓶;生产日期:2020-07-01)。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整改,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广汉市局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蜂蜜原料所使用的检验试剂盒对诺氟沙星不敏感,未能检出。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加强进出厂检验,严格控制每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广汉市局已于2021年2月4日对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金牛区局于2020年11月30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义务,金牛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
金牛区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对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