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根据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测报告(抽样单编号:NCP20120119114432275),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被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朱晓刚)于2020年10月9日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11月6日对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朱晓刚)启动核查处置,采取现场核查进行调查,督促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查明,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29.9公斤,至执法人员检查全部销售。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朱晓刚)已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召回通知,召回已售出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朱晓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条责令天津市蓟县朱晓刚副食商店(朱晓刚)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蓟免罚[2021]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