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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1-21 23:14:12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网站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Z03697),涉及我辖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一店经营的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一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20120000111133136),生产日期:2019-11-20,规格型号:4.5L/瓶;不合格项目: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Z03697)后,2020年12月14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 60瓶,购进单价为5元/瓶,销售单价为7.5元/瓶,截止到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没有收到过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该产品。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一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进购涉案的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责条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富虹矿泉饮用天然矿泉水4.5L是由生产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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