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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14 22:00: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0年第25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2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28号),涉及成都市6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龙泉驿区西河镇三联水产市场(高贤君)经营养殖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养殖鳝鱼(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057,购进日期:2020/04/08;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4586)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养殖鳝鱼10公斤,货值264元;已销售共计8公斤;未销售2公斤(已被当事人自行消费)。

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三联水产市场(高贤君)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积极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且未收到消费者因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因食用后产生危害后果的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好时货检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后要加强相关法律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建立好进销货台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5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土地村农产品批发市场(胡国联)经营养殖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养殖鳝鱼(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057,购进日期:2020/04/08;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4586)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养殖鳝鱼8公斤,货值64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土地村农产品批发市场(胡国联) 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进行三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未进行三小备案,未严格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完成三小备案前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台账记录、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生产芝麻糕(熟粉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芝麻糕(熟粉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120,生产日期:2020-01-12;规格型号:250克/盒);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1321)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芝麻糕(熟粉类糕点)116盒,共计29公斤,货值707.2元;已销售110盒,共计27.5公斤;库存(未销售)6盒,共计1.5公斤(用于留样,但因企业搬迁,留样产品已丢失);召回72盒,共计18公斤;封存72盒,共计18公斤。

当事人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56元(大写:贰佰捌拾玖元五角六分);

2. 罚款人民币53500元(大写: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由于工人、生产设备,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对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对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加强监督,对工人的个人卫生加强监督,对生产工艺加强监督;对半成品加强自检频次,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送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6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新都区吉选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芝麻糕(熟粉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芝麻糕(熟粉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120,生产日期:2020-01-12;规格型号:250克/盒);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1321)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芝麻糕(熟粉类糕点)11盒,共计2.75公斤,货值206.8元;已销售11盒,共计2.75公斤;库存(未销售)0盒,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新都区吉选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芝麻糕(熟粉类糕点)的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索证索票义务,每批次产品必须索证索票齐全后方可上市销售;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5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成都汐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汉(泾阳茯砖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汉(泾阳茯砖茶)(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0327,生产日期:2018-04-24;规格型号:400克/盒);不合格项目: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陕西泾河茯茶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E2020A00314)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汉(泾阳茯砖茶)12盒,共计4.8公斤,货值1908元;已销售12盒(其中6盒用于抽检,剩余6盒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共计4.8公斤;库存(未销售)0盒,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汐缘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4元(大写:玖佰伍拾肆圆整);

2. 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进货中未及时索证索票,未及时向厂商索要检验报告。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工作,加强索证索票的管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成都亿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纯粮头道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纯粮头道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215,生产日期:2019-07-11,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重庆多邦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20A06265)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纯粮头道酿造酱油12瓶,共计6公斤,货值234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剩余2瓶已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供货商);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亿多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危害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大写:壹佰玖拾伍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进货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加强属地法律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5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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