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9-28 23:1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8号)。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8号)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683316434636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NCP20330683316434636的河虾(购进日期:2020-06-17),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嵊州市盛纪岳水产店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F0617371的检验报告,并对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河虾在售,也未发现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河虾购进数量共计4公斤,货值240元,已全部销售。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河虾经检测检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呋喃西林代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0年9月7日,本局将该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处理,嵊州市公安局未立案。

二、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5536、XC20330683316435539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5536的饭碗、XC20330683316435539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23036、20Q0623039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0年6月22日清洗消毒的餐盘和筷子。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0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案字〔2020〕2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5374、XC2033068331643537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5374的小勺子、XC20330683316435375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22019、20Q0622020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0年6月22日清洗消毒的餐盘和筷子。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23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案字〔2020〕2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5371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5371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22016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0年6月22日清洗消毒的餐盘。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23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案字〔2020〕2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加装电梯为何成难题

  • “中国猴王”是怎么炼成的?

  • 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食 ...

  • 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金秋启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