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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碧螺春核查处置结果

2020-09-21 15:10: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三),涉及抽样编号为HZ-J20061903的碧螺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5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钱库精选店抽检的由杭州忆江南茶叶有限公司采购生产的碧螺春(规格200g/盒)检测不合格(水胺硫磷0.11mg/kg,标准要求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6190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钱库精选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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