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2家加盟店

2021-04-08 19:5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绵阳高新区本草堂大药房贾小军加盟店、绵阳市高新区天源堂鑫星加盟店。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

业名称

或违法

自然人

姓名

违法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主要

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川市监绵罚字〔2021〕0005号

 

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酚酞片(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案

绵阳高新区本草堂大药房贾小军加盟店   


贾小军

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酚酞片(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10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动履行

2021.4.6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30

1. 

2

川市监绵罚字〔2021〕0006号

 

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酚酞片(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案

绵阳市高新区天源堂鑫星加盟店


刘崇珍

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酚酞片(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罚款10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动履行

2021.4.6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30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某些国产“限量款”球鞋价格飙涨

  • 拼多多联合30余家出版社启动“多多 ...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服装类 ...

  • “中国油茶之乡”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 ...

  • 云南省罗平县欢乐童世界乡村旅游综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