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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号)

2021-02-19 21:18:06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号)

一、关于对贺元作销售的“酸甜凤爪”“酸辣凤爪”抽检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702;产品名称:酸甜凤爪;抽样日期:2020年10月27日;加工日期:2020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贺元作;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汛桥农贸市场。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703;产品名称:酸辣凤爪;抽样日期:2020年10月27日;加工日期:2020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贺元作;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汛桥农贸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1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F202641、F202642)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加工制作了上述酸甜凤爪、酸辣凤爪鸡爪各7斤,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因销售对象不确定,且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酸甜凤爪、酸辣凤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以罚款32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当事人称其在购进和加工制作酸辣凤爪过程中未添加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相关物质,我局要求当事人提高警惕,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原辅料。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关于对临海市杜歧食品超市销售的“豆面”抽检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3368;产品名称:豆面;抽样日期:2020年10月26日;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被抽样单位:临海市杜歧食品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沿江镇上岙村260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1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202603 )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豆面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南洋路9号的个体户肖宽金处购买豆面63斤,进价3.1元/斤,当场支付195元。上述豆面由徐州卓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购买上述豆面时查验并留存了经销商肖宽金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购进票据及生产者徐州卓尔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豆面后放于自己店内超市货架对外销售。

当事人购进后未在上述豆面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因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豆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称其在购进和销售豆面过程中未添加过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等相关物质,当事人索取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购进票据、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并已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根据索证索票指向的来源信息,进一步进行追溯。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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