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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公布一批执法办案典型案例

2021-02-06 22:1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金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浙江金华市场监管系统共计查处各类案件5702起,其中大案要案1430起,移送司法机关154起。这其中,有15起典型案例引人注目。

直播带货弄虚作假案

案件简介:当事人陈某通过网站和流量刷单专用软件两种方式,为淘宝直播、京东直播、拼多多直播等平台上的商家提供增加虚假粉丝量、点赞数、围观人数等服务,同时还为不符合淘宝平台开通直播间要求的淘宝店铺商家提供开通服务。经统计,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72.6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流量刷单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等级,提升直播间的粉丝量、点赞数、围观人数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属于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假冒美心月饼案

案件简介:2020年9月中旬,当事人金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备注名为“黑哥”采购印有“香港美心月饼”、“2020美心流心奶黄”等字样的香港美心月饼,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当事人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累计向“黑哥”支付了106020元货款。同时,当事人分别在2020年9月19日、2020年9月29日销售香港美心月饼1000盒。经查,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共计137520元。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香港美心月饼属于假冒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处罚结果:2020年1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处理。

无证无照产销化妆品案

案件简介:陈某、马某、何某三人共同经营一粉饼生产窝点,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粉饼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3298756.32元,违法所得总计154464元。调查还发现:该窝点在未取得宝洁公司“PRO”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生产的部分粉饼包装盒上带有“PRO”标识。该标识与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容易使公众产生误导,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涉案经营额共计86425.9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能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对陈某、马某、何某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及侵权行为;2.没收产品及侵权包装盒;3.没收陈某违法所得55974.72元,并处罚款55974.72元;没收马某违法所得55974.72元,并处罚款55974.72元;没收何某违法所得42514.56元,并处罚款42514.5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8928元,上缴国库。

假冒美鑫口罩系列案

案件简介:2020年7月到8月间,根据“美鑫”注册商标权利人金华美鑫防护用品厂诉求,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与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查处3起假冒“美鑫”牌防护口罩案件。2020年7月2日,办案人员连夜查处位于义乌的窝点两处,现场查扣假冒“美鑫”口罩13000余只,外包装箱、包装袋、合格证等数万个,商标印刷钢板两块,涉案经营额达65万余元,成案移送公安后批捕4人。2020年7月11日,办案人员赶赴义乌持续蹲守至凌晨三点,一举查获假冒“美鑫”牌口罩13600个,涉案金额超40万元,成案移送公安后刑拘2人。2020年7月27日,办案人员在傅村镇又查获假冒“美鑫”牌口罩近2万只,价值52万余元,捣毁了一处制假窝点,成案移送公安后刑拘1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第(二)项之规定,该系列案件的当事人均已涉嫌犯罪。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系列案件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理。

桂花藕粉等食品违规案

案件简介:当事人于2018年11月7日生产的一批大麦若叶青汁产品、2019年9月16日生产的一批混合坚果桂花藕粉产品,经抽样检验显示,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无生产日期的黑米原料,共购进150kg无生产日期的黑米原料用于生产黑芝麻核桃黑豆粉产品,尚未销售。另查明,2017年下半年,当事人受委托代加工金博士膳食羹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的原料为14种,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108种原料不符。

处罚结果:2020年4月28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320罐混合坚果桂花藕粉;3.没收150罐黑芝麻核桃黑豆粉;4.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黑米原料103.25kg;5.没收1600盒金博士膳食羹;6.没收金博士膳食羹纸盒1800个、内包装袋55000个;7.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7859.9元;8.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577859.9元,上缴国库。

眼科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件简介: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眼科治疗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为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增加业务收入,从2020年1月份开始,出台了一份“友好医生转诊政策”,向给其介绍近视激光手术患者的其它医院的眼科“友好医生”支付相应比例的“转诊费”,每例2000元--3000元不等。当事人的“友好医生转诊政策”实施后,近视激光手术业务量有了明显的增长,截至案发,所有“友好医生”共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了111例屈光手术患者,共计166.5万元的手术费营业额。当事人共向相关推荐患者的医生支付了8.9万元的转诊费,案发时尚有12.3万元未支付。

处罚结果:当事人为提高自己在商业医疗竞争中的优势,争夺患者、谋取交易机会,采用支付“转诊费”的手段贿赂为其推荐患者的医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2020年9月17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登记材料造假案

案件简介:2020年3月,一名叫何某的代办人向金华市开发区分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经营地址不实,并存在诸多疑点。办案人员通过对办理流程及关系人员分析,发现与其高度关联人员王某龙、王某虎、严某等人。该伙人从2019年12月开始,频繁提交设立登记,涉案主体117家,涉及人员60余名,分布于市本级金东、婺城、开发区等地。通过现场走访发现,涉案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并且团伙成员均为高校学生。办案人员通过准入系统分析发现,涉案主体均申请刻制公章并开通对公账户,频繁新设又立即注销登记,说明这些市场主体一定与资金交易有关,并且很有可能就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后妄图通过注销登记逃避责任。

办案人员以了解学生创业情况为由通知涉案人员到所询问,通过普法教育,各个击破,瓦解了团伙成员心理防线。最终交代了包某纠集王某龙、王某虎、何某等人组织60余名下线人员,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后以每本执照300-5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用于转卖及网上替他人承兑汇票银行兑现,从中赚取差价进行牟利的事实。

处罚结果:2020年7月9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包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另1人在逃,现场扣押涉案营业执照等材料20余份、U盾20余个,交易流水达上亿元。经后续深挖,截止到目前该团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已达21人。

草红花虚假宣传案

案件简介:当事人华某自2019年2月份开始,从微信名为A0000伍志勇江湖地摊展会批发总部采购所谓的藏红花(实为草红花),采购价格为每斤8.5至11元不等,以300元/斤的价格在兰溪市菜市场、黄龙洞批发市场、医院门口有针对性的销售给病人或者老年人。2019年9月3日,胡某刚从医院出来,对华某称自己腿脚不便,颈椎不好,华某顺势宣传称草红花对颈椎和腿部麻木很有作用,正好对症下药,宣传对二十余种病有治疗作用,并告知只要吃这个药有个一年,就再也不需要去医院了,随后以30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市民胡赛娥7斤,实际约为3斤,价格共计21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西藏草红花过程中,对草红花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50000元。

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案件简介:2020年2月1日,接省市场监管局网络舆情监测,金华、东阳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对东阳市江北街道某社区的“美护士旗舰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厂名厂址等中文标识的“MASCARASPROTECTORAS”字样纸盒包装的口罩25520只,“FACEMASK”字样的口罩4460只、包装盒3345个,“三无”口罩32500只,共计口罩62480只,以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检测,结果为多项指标不合格,而网店实际以标注“医用一次性口罩”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1000万余元。

处罚结果:2020年2月1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东阳市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通报本案,是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最大一起防疫物质涉假涉劣案件。3月,当事人卢某宏与其合伙人卢某航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依法逮捕。以上案件涉案人员共计6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审。

电商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简介:2020年4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电商经营户朱某的举报,称其在直播销售商品时,被他人抢先发货完成交易,举报人怀疑其直播所得订单信息被人盗用。接到举报后,义乌市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经查明,义乌市犇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黄某,于2020年3月12日从专业从事电商代运营工作的运营人员周某处,将其记录的其他公司所使用的快手直播平台的账号密码文件,以偷拍的方式盗取。而后通过登录直播后台,导出订单信息,并且抢先发货,利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截胡”交易。至被查获止,该公司通过盗取的账户密码获取他人交易信息4000余条,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达五十余万元。

处罚结果: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研判后认定,义乌市犇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客户订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因该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义乌市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受案后依法对当事人公司的相关涉案人员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利用APP组织传销案

案件简介:2020年7月8日,根据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雅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兔兔购”APP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为了推广“兔兔购”APP,设置了多达六个级别的会员制度:粉丝、推客、经理、总监、联创、招商,除“粉丝”级别为免费会员之外,其他级别的会员实质上均为推广商,不同等级的推广商有不同要求的准入门槛以及对应的奖励模式。推客以上的级别,均可以通过发展推荐推客(购买299元的推广礼包),获取下线2个层级的推广礼包收益以及2个层级的佣金收益,经理以上级别发展推荐同级别的推广商,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同级别推广商下线团队整体佣金收益。

至被查获止,该公司使用的后台管理系统显示已有各级会员账号4万余个,各级会员通过使用“兔兔购”APP所产生的佣金为44.65万元,推客以上级别推广商购买推广礼包金额达100万余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设置的各级推广商的奖励模式,本质上引诱、鼓励已加入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且以下线的人数以及业绩作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浙江雅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虚假价格误导消费者案

案件简介:2019年11月4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的“可立欧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扫把簸箕套装”、“平板拖把”、“大号带盖分类垃圾桶”等商品网页上标注有“距离结束最后30秒 立减5元只剩一天”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该局立即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天猫店铺内相关商品的销量,从2019年7月17日到案发时止,使用“距离结束最后30秒 立减5元只剩一天”等字样,销售“扫把簸箕套装”“平板拖把”“大号带盖分类垃圾桶”等涉案商品,金额分别为4045603.27元、64612.69元、3846.96元。实际上,该店铺使用的“立减5元”价格促销活动每天都有,且一直持续到案发时止,与宣传内容不符。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4114062.92元,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最终,永康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代理商标案

案件简介:2020年3月30日,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李文亮”商标注册的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项某和曹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8日,曹某通过电话与微信联系的形式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项某),要求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同时缴纳代理费8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5日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处罚结果:曹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项东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曹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项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20000元与10000元的罚款。

产销不合格化肥系列案

案件简介:2019年10月18日,浦江县的9位葡萄种植农户向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投诉其从王某处购得的根增多鱼小蛋白、微生物菌剂果利多、微生物菌剂根多利、天翻地覆等化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农户葡萄减产。接到投诉后,浦江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农户提供的化肥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后,浦江局分别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检测报告)送达至销售人员王某、蒋某、涉案生产销售企业河南北农世喜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和河南叶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相关当事人均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处罚结果:因涉案产品货值达到156860元,浦江局于2020年6月2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2020年12月18日,浦江县检察院决定对涉案生产销售企业的负责人陈某等人不起诉。根据查明案情,浦江局对经营者王某和蒋某重新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养生馆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件简介:2020年9月10日,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武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燕窝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武义某养生馆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过期燕窝,当场对过期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燕窝产品保质期到期之前,将外包装拆除,拆零成小包装售卖,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取产品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配送系统以及仓库,提取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证、销售记录、配送记录、盘存单等,并于同日向该款产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陆河县市场监管局寄出《协查函》,协助调查厂家的出厂记录以及该款产品的保质期在内的详细信息。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燕窝的违法行为自2018年7月开始截至案发之日,持续时间2年2个月,全部货值金额9312元,获得利润32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燕窝(拆零)58盒;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处罚款93120元;以上罚没合计93445元;3、吊销武义某养生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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