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中山楠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1-02-04 23:16: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对中山楠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9.5cm×17.5cm,生产日期:20200324)”经检验被检出“细菌过滤效率(BFE)”项目检测结果:73.95%(标准要求: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中市监处执三〔2020103

中山楠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标准的口罩案

中山楠涛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D6614

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

潘伟元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9.5cm×17.5cm,生产日期:20200324经检验被检出细菌过滤效率(BFE项目检测结果:73.95%(标准要求: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0.00元。

截至202121日仍未履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 ...

  • 江苏恒顺集团“酱醋文化节 万人打酱 ...

  • 广东省中山市马鞍岛的中铁大桥局深中 ...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全力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