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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2021-01-14 22:14:20 平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2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镉、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黄美英销售的1批次虾姑(活体)镉成分项目不合格。

2.温州聚蔬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富贵桃仁(芝麻味)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一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三)

序号

任务类型

采样单编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样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批号

检验报告编号


处置完毕时间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是否复检

复检情况

是否警告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种类及依据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是否停产停业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1

流通环节

NCP20330326300551031

黄美英

虾蛄(活体)

镉(以Cd计)

2020/9/16

202035782

/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平)市监处字〔2021〕3203号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015元,两项合计5015元,上缴财政。

15

5000

2021.1.11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

生产环节

DC20330300300939529

温州聚蔬园食品有限公司

富贵桃仁(芝麻味)

镉(以Cd计)

2020/10/8

DC20330300300939529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平市监处〔2021〕3204 号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共计货值4500元,货值较小且为首次违法,并已主动召回全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罚款30000元,合计30500元,上缴财政。

500

30000

2021.1.11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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