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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0-12-29 17:5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陈娟女)2020年12月25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1期)。据通报,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554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蔬菜制品、饮料、水产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0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情况如下:

一、南京市鼓楼区陈赛兵干货店销售的干海带,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南京市六合区卓雄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南京市秦淮区庆绪胜小吃部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四、南京市江宁区陶征兵火锅店销售的黑鱼,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五、南京市六合区梁苑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南京市高淳区川味壹号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南京市六合区程桥小云生鲜百货店销售的花生,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花园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阳市旺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脆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花园路连锁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南京市江宁区盘龙湖水产销售中心销售的鲫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南京蜀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南京市秦淮区殷保彪水产销售中心销售的泥鳅,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十二、溧水区莹莹卤菜店销售的泡椒凤爪,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南京市秦淮区胡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十四、南京超逸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附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1期).zip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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