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扎实做好“两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两节”期间市场消费品价格和疫情防护用品价格平稳有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冷链及生鲜食品经营者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趁疫情之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串通涨价。
三、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等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粮、油、肉、蛋、禽、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或者操纵市场价格,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若有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大型商场、生鲜超市、宾馆酒店、电子商务平台等行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有附加条件和期限的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和数量。
六、餐饮业、洗车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应履行价格承诺,节日期间价格如有变化,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各客运、出租车、公交、地铁、铁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
八、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要体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及投诉电话等,明码标价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设置“园中园”变相涨价。
九、各类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标价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把标价牌公示到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实行亮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