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桥圩镇永安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11月4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桥圩镇永安堂药店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查询并截图打印该药店计算机“千方百剂Ⅲ医药管理”医药管理系统记录的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药品销售情况,共记录有该药店销售药品的销售记录91条。根据上述截图打印记录的药品销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该药店以下2种(次)处方药销售情况:“酮康他索乳膏”(标示生产厂家: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204,产品批号:20190518)于2020年10月21日-10月27日期间共销售5盒;“氯化钾缓释片”(标示生产厂家:广州誉东健康制药,规格:0.5g*24s,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8003,产品批号:1907830)于2020年10月29日销售1盒,该药店现场均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次)处方药的处方。
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药罚〔2020〕318号
当事人: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桥圩镇永安堂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桥圩镇解放路145号
企业负责人:梁雪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978502617
联系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德宝花城小区36号院19幢1单元502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药店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查询并截图打印你药店计算机“千方百剂Ⅲ医药管理”医药管理系统记录的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药品销售情况,共记录有你药店销售药品的销售记录91条。根据上述截图打印记录的药品销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你药店以下2种(次)处方药销售情况:“酮康他索乳膏”(标示生产厂家: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204,产品批号:20190518)于2020年10月21日-10月27日期间共销售5盒;“氯化钾缓释片”(标示生产厂家:广州誉东健康制药,规格:0.5g*24s,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8003,产品批号:1907830)于2020年10月29日销售1盒,你药店现场均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次)处方药的处方。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药店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10月27日销售“酮康他索乳膏”(标示生产厂家: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204,产品批号:20190518)5盒;于10月29日销售“氯化钾缓释片”(标示生产厂家:广州誉东健康制药,规格:0.5g*24s,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8003,产品批号:1907830)1盒,你药店均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次)处方药的处方。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对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当罚〔2020〕318号)。你药店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药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你药店企业负责人梁雪琳、处方审核员刘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药店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
2. 2020年10月20日、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2020年11月4日对处方审核员刘岳的《询问笔录》1份;2020年10月20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当罚〔2020〕318号)1份;你药店的计算机“千方百剂Ⅲ医药管理”医药管理系统记录的你药店销售处方药记录的截图打印件6页;《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出库单》(单据编号:PS0000002445、PS0000006549、PS0000003297)复印件共3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你药店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处方审核员刘岳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药店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公章)确认。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药罚告〔2020〕318号)送达你药店,你药店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你药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执收部门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名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4505 0175 3748 0000 0418;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