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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1-11 22:45: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万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关简罚字〔2020〕0001号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叶飞龙

联系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23-52205000

万州海关稽核部门在对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进 出口活动开展稽查时发现:该公司533820190386000330、533820190386000478和 530420190045337163三份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合同约定的成交方式为C&F,实际结算中 533820190386000330、533820190386000478两份报关单对应的货物也支付了国际海运费 ,530420190045337163报关单下的货物支付了国际海运费和保险费,而企业在出口报关申报时 成交方式均申报为FOB,没有申报运费和保险费。该企业不如实申报运费和保险费的行为影响 了海关统计。

以上行为有合同、报关单、提单、财务记账凭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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