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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关缉违字[2020]2号)

2020-09-29 22:32: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关缉违字[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关缉违字〔2020〕2号

当事人:阳江得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周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18025250B         

地  址: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潭塘洲8号       

2020年7月9日,当事人委托开平市国诚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手推车脚轮配件一批,报关单号:684120201410000938。其中第9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商品编码8716900000,规格(直径254MM,轮宽102MM),新的,成交数量2个,总价26.94美元;第10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商品编码8716900000,规格(直径284MM,轮宽100MM),新的,成交数量2个,总价28.3美元;第11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商品编码8716900000,规格(直径345MM,轮宽136MM),新的,成交数量1个,总价26.94美元。经查证,上述申报的第9项、第10项和第11项重型轮(SAMPLE)是旧的重型轮,属于禁止进口商品。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2、发票;3、装箱单;4、合同;5、提单;6、原产地证;7、热处理证书;8、查验单;9、查问笔录;10、企业情况说明;11、现场照片;12、企业法人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退运该批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手推车重型脚轮 5个。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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