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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灯塔市鑫旺食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18 23:2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8日,辽宁省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市监执法处字〔2020〕 078号),涉及灯塔市鑫旺食品厂。

当事人:灯塔市鑫旺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1022587330315J                 

住所(住址): 灯塔市古城街道青堆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雯              

联系地址: 灯塔市古城街道青堆子村                      

7月28日,我局收到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o:2020SGC01101),灯塔市鑫旺食品厂生产的奶油派面包(规格型号为9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相关生产资质进行了检查,对其库房的存放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过调查,你单位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执法人员于8月5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8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李雯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6月29日共生产奶油派面包40袋,全部销售。奶油派面包的成本为0.8元/袋,售价为1.2元/袋。货值金额为48元。你单位生产奶油派面包时共使用两种防腐剂,分别是脱氢乙酸钠和丙酸钙。防腐剂的使用量为50斤面粉中加入20g脱氢乙酸钠和30g丙酸钙。同时生产时在面粉中加入了豆沙,豆沙配料中也含有脱氢乙酸钠,你单位生产时未考虑豆沙中带入的防腐剂的含量,同时生产的奶油派面包成品未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导致面包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你单位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等进行整改,积极查找原因,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你单位生产的奶油派面包,使用混合防腐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灯塔市鑫旺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0.2020SGC01101),证明该单位生产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基本违法事实;

4.产品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不合格食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5.召回记录、自查整改报告,证明该单位主动召回和整改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自行委托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整改后产品检验合格。

灯塔市鑫旺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参照《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细则》的相关规定,货值金额0.3万元以下的,处5万-6.5万元罚款,你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16元,在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改正,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并且没有收到与不合格食品相关的投诉等情况,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灯塔市鑫旺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同时参照《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灯塔市鑫旺食品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辽阳银行同信支行(账户:辽阳市财政局,账号:70000012250100036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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