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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天津市西青区圆粥率快餐店被罚

2020-09-09 23:29: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西青区圆粥率快餐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0〕5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圆粥率快餐店(许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R7WX2C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畔馨园S4-107二楼

经营者:许珍

身份证号码:3623341970******625 

联系电话:1885****229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花园域48号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的操作台货架上摆放的标称为“多可滋”牌八宝粥,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共5桶;亨氏番茄调味酱,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保质期7个月,共47袋,截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

执法人员采取询问调查、调取证据等方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现查明,2020年5月5日当事人返回天津开始经营,因生意不好,食品刚过期不久,没有及时清理,两种涉案食品原料自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加工制作成成品进行销售。涉案食品原料“多可滋”牌八宝粥共购进一箱,一箱30桶,共36.99元,每桶1.233元、亨氏番茄调味酱购进100袋,共28.8元,每袋0.288元。涉案食品“多可滋”牌八宝粥经过添加白粥和红枣后制成成品八宝粥,每一桶可以加工成一杯成品八宝粥,售价9.8元一杯。亨氏番茄调味酱仅用于赠送,不制作其他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案食品“多可滋”牌八宝粥5桶,可制成成品八宝粥5杯,每杯售价9.8元,货值金额49元;亨氏番茄调味酱未用来制作食品,剩余47袋,按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13.5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62.53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 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202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 2020年7月28日,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 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6. 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第2次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情况。           

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0年9月3日,精武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无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并且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多可滋”牌八宝粥,共5桶、亨氏番茄调味酱,共47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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