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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9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2020-08-04 23:45: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经营不合格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2020年7月31日,福州市福清市政府网站发布《2020年7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开9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0年7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9件)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

食品

融市监音西罚字(2020)13号 

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 

91350181MA321WCN1N  

谢平   
   

当事人购入面包蟹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镉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面包蟹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嫩鸡边腿的行为。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镉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情节,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 丙级C档的规定,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366.3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嫩鸡边腿的行为,予以销案。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2

食品

融市场监管 音西 罚字〔 2020 〕 12 号  

福清市音西牛尚牛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案

福清市音西牛尚牛餐厅

 92350181MA330QH47X

刘俊俊

经查:
  2019年9月8日,当事人从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杭氏冷冻食品经营部以30元/斤的价格购进牛五花(谷饲双层肥牛)28斤用于食品原料使用,进货金额840元。上述牛五花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莱克多巴胺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案发之日止,除抽检2斤,剩余26斤制作菜肴使用完毕,货值金额计99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五花(谷饲双层肥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对涉案食品采取召回赔付措施,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项C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3

食品

融市监音西罚字(2020)14号

福清市音西鸿源鲜水产品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福清市音西鸿源鲜水产品店

92350181MA2YNLQ0XJ

郭廷雨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8日从福州市马尾区华通海产品批发店以96元/kg的价格购进面包蟹8.2kg,并以104元/kg的售价销售给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4.95kg,上述批次面包蟹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在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面包蟹已售4.95kg,剩余3.25kg面包蟹当事人自己带回消费食用,计货值金额852.8元,计违法所得39.6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面包蟹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其涉嫌不合格的食品予以召回。

一、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镉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4

食品

融市监玉屏罚字[2020]10号

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913501811549219299

谢平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16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散装大目鱼干5公斤,并以19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该批次大目鱼干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及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950元,计违法所得12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大目鱼干)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0年4月21日,我局组织专家对福州海关技术服务中心、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估。经认定:该涉案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氧化硫是常用食品添加剂,在本案中是超范围使用,目鱼干正常食用前会采取浸泡处理方式,因此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大目鱼干)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目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5

食品

融市监玉屏罚字[2020]5号

福清市玉屏翁天安猪肉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玉屏翁天安猪肉摊

92350181MA2XPEJ9XK

翁天安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3日从福清市宏路明辉牲畜定点屠宰场(普通合伙)购进6头生猪,以48.8元/kg的单价提取瘦肉片160kg,并以50元/kg的售价将该批次的瘦肉片供货给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学校。该批次的瘦肉片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其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瘦肉片货值金额为8000元,计违法所得19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瘦肉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不知道经营的食品(瘦肉片)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属《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丙级A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处以罚款6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6

食品

融市监渔溪罚字〔2020〕3号

福清市上迳何晓华便利店销售营养标签标示虚假信息的食品案

福清市上迳何晓华便利店

92350181MA3321J508

何晓华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1月03日从福州阅飞食品有限公司以3.5元/包的单价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的“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5包、于2020年02月16日从福州阅飞食品有限公司以3.5元/包的单价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的“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5包,上述“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两批一共进了10包。其以4.5元/包的价格出售,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1包,计货值金额45元,计违法所得1元。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记载,每100克葵花籽(熟)的脂肪含量为49.0g,与当事人销售的“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33.8克差距较大,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者的营养成分含量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或者其他可证明涉案“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   标示脂肪含量合理性的证据,故当事人销售的“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营养成分标签构成标注虚假信息。
  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标签中营养成分表含有虚假信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C档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前景乡吧佬五香瓜子”9包;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001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7

食品

融市场监管玉屏罚字〔2020〕9号

福清市玉屏刘文猪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玉屏刘文猪肉店

92350181MA2YG9EF51

刘文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无法查证的渠道处以30元/斤的价格采购10.84腰花,并以30元/斤全部销售给福清市馨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记“馨悦公司”)。2019年11月5日,馨悦公司将以上采购的腰花提供给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325元,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涉案食品未记录其名称、数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人经福清市民政局证明为社会救助对象,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经营额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物质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25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8

食品

融市监阳下罚字【2020】3号

福清丰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丰旺贸易有限公司

91350181MA31WMK72X

陈琳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华唛康蛋面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1965元,计违法所得40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965元,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SY-CF-5522,违法程度:丙,档次:C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9

医疗器械

融市监高山罚字(2020)9号

福清普仁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福清普仁医院

91350181315435404P

贺梁鸿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68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6小盒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盒(IHCC法)(有效期至2020年5月5日)、以1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12日)、以1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总胆红素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以70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5小盒装)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21日),以上四种试剂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混合用于肝功九项检测,当事人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案发之日,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23人次肝功九项检测,并以50元/人次收取检测费用,计货值金额1150元,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18人次,计货值金额900元,共计货值金额2050元。
  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4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5小盒装)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GOP-POD霉比色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以160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总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以1065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血清低密度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23日),以上三种试剂均属第二类医疗器械,混合用于血脂六项生化检测,当事人自2019年12月28日至案发之日止,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8人次血脂六项检测,计货值金额480元,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20人次,计货值金额1200元,共计货值金额1680元。
  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23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6小盒装)葡萄糖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并以10元/人的收费标准用于血糖生化检测,上述试剂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自2020年5月3日至案发之日止,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6人次血糖检测,计货值金额60元, 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25人次,计货值金额250元,共计货值金额310元。
  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0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低,责令其改正,并经研究决定:
  1、没收原使用的医疗器械;
  2、处以罚款2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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