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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维权,为何总听不见电视台的声音?

2020-07-18 00:09:46 中国消费者微信公众号

说起“电视购物”您会想到什么呢?还记得当年如火如荼的“只要998,马上带回家”这句经典的电视购物促销语吗?

很多人可能会纳闷,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会有人相信电视购物这些套路?在直播电商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电视购物”这个词听起来已经有点老套,但是老套并不意味着落伍,毕竟这个产业每年也有几百亿的销售规模,在十多年前也是作为新的销售方式和商业模式得到各方认可。

还有人说,电视购物是老年人的专属。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总在消费并且总在上当受气的,的确以老年消费者居多。中老年人一般网购的不多,平时在家休闲娱乐接触到的主要信息源就是电视,面对极具诱惑力的电视购物节目时,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就会打电话订购相关产品。但话又不能完全这么说,电视购物也不完全是老年人在消费。根据有关统计,在一些农村地区,在科技产品、保健食品类别上,也有不少年轻人在消费选购。

电视购物常见套路

近来,直播电商带货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有关主播和销量的话题引发社会热议。有人说,直播电商带货,不过是互联网版本的电视购物,现在直播电商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套路,早在十年前的电视购物中早已上演过。接下来,咱们就来盘点一下电视购物商家常见的套路:

套路一

低价折扣、限时抢购,还有各种赠品好礼相送,吸引消费者冲动消费。老年人在家看电视,一不小心就到了广告时间。如果只是电视剧前后间隔的广告也就罢了,要是到了专业电视购物栏目,那真是不得了。只要要是打进电话就能赠送好礼,预付少量的预付款就能选购所谓优质商品,而且还会赠送价值不菲的系列礼品,层层加码吸引消费者关注。买洗衣机送洗衣粉洗衣液的活动可能很普通,但是买洗衣粉送洗衣机的优惠活动,却让消费者很多消费者心动。

套路二

涉嫌虚假宣传,时常货不对板。电视广告中呈现的商品往往功能特别全、性能特别好、价格特别实惠,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消费者实际接收到的货品往往与电视广告中存在不一致,如有的食品缺斤短两、品相不佳,有的服装材质与标称不符、规格不符,有的电子产品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在被曝光的一些电视购物广告中,假冒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推销“带货”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均涉及虚假宣传。

套路三

经营者信息真真假假,消费者难以查证。电视广告受众覆盖地域广,黑龙江的消费者可能是通过北京电视台看到的广告进行下单,发货可能是在天津,售后可能在广东福建。类似情况十分普遍,各种信息真真假假,只有收款信息和付款码最真,消费者既不知情,也难以查询对应到经营者的对应信息,这也为后续处理消费纠纷和维权增加难度。

套路四

商品送货到家,快递代收货款。快递代收货款看似方便,实际上是销售方将责任推卸给了快递公司,当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想要退货特别是退款时,却不知道自己的钱最终究竟是付到了谁的账户,通常销售方预留的订单信息也比较模糊,难以追溯到具体的方位。

套路五

一打就通的订购电话和总也打不通的售后热线。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总能营造出产品特别受欢迎、热线快要被打爆的感觉。大多数时候,电视购物广告中的热线电话为回拨联系方式,消费者不管是下单还是维权,多数时候都只能被动地等待销售方的联系,一旦沟通不成功,消费者往往陷入被动或不得已接受的结果。

套路六

售后服务好听不好用,承诺总是不兑现。广告中大多以“不满意可退货”、“无效可退货”、“免费试用无效可退货”等承诺来换取消费者的信任,然而消费者一旦要求退货时便遭到各种拖延推诿。有些经营者还会要求消费者额外消费或缴纳相应费用,行为十分恶劣。

电视购物,怎么电视台就不管管呢?

一位老爷子在购买了北京电视台购物频道播出的某款冰丝凉席后,发现货不对版,查询消费者信息发现无从下手,咨询电视台被告知与电视台无关。消费者不禁发出这样的问话,“就没人管管他们了吗?”在各地消协接待投诉咨询的热线中,爷爷奶奶们感慨最多的就是,这么大的一个电视台也挺权威的,怎么还能欺骗消费者呢?在他们这儿买的东西出了问题,电视台就一点责任没有吗?

面对消费者的吐槽,电视台好像纷纷失声了。是何缘故?

很有意思的是,在电视台的各种调解、帮帮忙、维权热线栏目中,关于线上线下销售问题的帮忙节目很多,有很多维权成功、提振信心的案例,也有一些看似荒诞、悬而未决的顽疾。但是电视台有一种节目是很少掺和的,相信许多人也能猜到,那就是电视购物维权。

其实,无论是专业的电视购物频道,还是只负责广宣的电视台,无论是自营也好,非自营也罢,电视台本应做好把关工作,发挥公共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的作用,将各路虚假信息和不良商家拒之门外。但是许多电视台,其中不乏省级卫视频道,广宣时段都是市场化运作,只要外包公司招标经费达标,均可以来者不拒,从严格把关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实质性审查责任放松到形式审查,导致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置消费者投诉和舆情于不顾。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电视台不能仅仅标注上小小的“广告”二字,就算是做了提醒。也不要想着购物广告都是外包的,就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能够轻松撇清关系。

在此,我们要郑重提醒各有关电视台和电视购物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经营者责任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销售信息,优质合规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作为电视台,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和期待。别让虚假宣传毁了电视购物的品牌,也毁了电视台的公信力。

正所谓:

电视购物套路多,为何就是不停播?

消费者们很无奈,遇到烦心无处说。

卫视闭眼把钱赚,横竖不接这个锅。

品牌品质要珍惜,公道公信别蹉跎。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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