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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海关关于无锡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17 17:27: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无锡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缉不罚字[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缉不罚字[2020]2号

当事人: 无锡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无锡新加坡工业园行创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今井正志(IMAI MASASHI)

海关代码:3202340006

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激光焊接机(旧)等10票,申报价格合计CIF13460460.8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1580909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分别为17%、16%,进口货物报关单号223520171000105331等(详见附件)。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9号—关于公布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上述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进口许可证。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469531.5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7月16日,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并提交了补办的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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