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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德智家常菜馆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及未按要求佩戴整洁工作衣、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

2020-07-13 22:2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西青区德智家常菜馆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及未按要求佩戴整洁工作衣、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红罚字〔2020〕3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德智家常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37UC7A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高速公路9号桥西王顶堤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商贸街79号、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4198106077335

联系电话:136521890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堤南里4号楼2门602

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德智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当事人店资质中并没有冷食类食品(冷荤)制售许可,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衣、帽。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6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上述现场检查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及未按要求佩戴整洁工作衣、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店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0年6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及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冷荤)及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冷食类(冷荤)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冷食类(冷荤)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7天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7月 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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