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莫普特三十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56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56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莫普特三十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5699850294T
住所(住址):梧州市红岭路1号香城小区2号楼一层33号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勇中(负责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2020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营业场所OTC儿科用药货架上陈列的1盒金振口服液〔生产厂家: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159,贮藏条件:密闭,置阴凉处(不超过20℃)〕放置在常温区域,通过检查营业场所内常温区域的温度计发现该区域温度为29℃,已超过上述药品规定储藏的温度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店长XXX进行了询问调查,XXX承认了店内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金振口服液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韦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按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本案中,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本局工作,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