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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

2020-06-29 22:54: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4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关检罚字〔2020〕02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检罚字〔2020〕0214号

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仁,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913501007051319670,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12Z室。

2020年2月27日,漳州裕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委托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蘑菇罐头,申报商编:2003101100,申报数量2160箱,申报金额39679.2美元,提单号:HHXKE20037604,集装箱号:HRSU2131232、HRSU2165103,报关单号:371120200000055396。经现场查验,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均未有异常。裕兴公司出口的该批货物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4号)内的易腐烂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在装货前应当申请适载检验。但裕兴公司未能提交集装箱适载检验报告。经查,装载该批出口货物的集装箱所有人为当事人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HM)。综上,当事人提供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行为构成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在装货前未申请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00000055396)、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单、设备交接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6月2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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