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4日,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两起行政处罚信息。
编号:〔2020〕G004号
单位: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襄阳市乐峰粮油食品商行(王光胜)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光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罚字〔2020〕G004号 |
案由: 襄阳市乐峰粮油食品商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 包装大米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0年3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商行销售的10千克维民黄龙香米,每袋包装上净含量标注为10千克,经现场称重每袋净含量实重只有8.9千克,该商行明知每袋净含量实重只有8.9千克与包装标注不符情况下仍然购进、销售该批黄龙香米,每袋购进价为37元,每袋销售价为38元,截止2020年3月6日,该商行共销售了40袋,剩余60袋未售,销售金额1520元,获利40元,该商行共支付货款3700元,销售了40袋,获利40元,该商行的违法所得应为3740元。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6月3日 |
编号:〔2020〕G003号
单位: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襄阳市襄城区维民大米加工厂(田国坤)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田国坤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罚字〔2020〕G003号 |
案由:襄阳市襄城区维民大米加工厂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 定量包装大米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0年3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生产的10千克装维民黄龙香米,每袋包装上净含量标注为10千克,而实际每袋净含量只有8.9千克,该厂共生产销售了200袋净含量计量不足的黄龙香米,该厂按每斤1.9元的销售价将200袋净含量计量不足的黄龙香米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6764元,该厂的违法所得应为6764元。该厂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黄龙香米,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