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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科伊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处罚

2020-05-15 10:3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3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晋江科伊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商标专用权鞋子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关知罚字〔2019〕93号

当 事 人 :晋江科伊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582MA2YGG299U

法定代表人 :许炎火

地   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高森世纪中心1015号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厦门港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鞋到危地马拉,报关单号为371120190110474435。经查验,发现其中3440双鞋标有三条杠图形标识,货值人民币73010元。对上述货物,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鞋上标有的三条杠图形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三斜杠图形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涉嫌侵权货物鉴定联系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鞋344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7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渡海关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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