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7日,漳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0年4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7件)》。具体内容如下:
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漳市监管执处[2020]2号 | 漳平市承义早餐店涉嫌生产销售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案 | 朱承义 | 超限量添加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二、没收非法使用的明矾1罐(1.8公斤);三、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7日 | 漳平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7日 | |||
2 | 食品 | 漳市监管菁处〔2020)14号 | 漳平市老塞咖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 曹强敏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胚1包,老塞咖啡定制抹茶粉1袋;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0日 | 2020年5月7日 | ||||
3 | 食品 | 漳市监管永处[2019]29号 | 漳平市永福邓军包子馒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邓军 | 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元;2、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29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3日 | 2020年5月7日 | ||||
4 | 食品 | 漳市监管永处[2019]28号 | 漳平市永福麦佳福西饼屋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应卫平 | 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2、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40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3日 | 2020年5月7日 | ||||
5 | 食品 | 漳市监管桂处【2020】1号 | 漳平市芬芳蔬菜摊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 朱芬 | 抽检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日 | 2020年5月7日 | ||||
6 | 餐饮 | 漳市监管新处〔2020〕04号 | 漳平市新桥镇王金镇饮食店涉嫌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 王金镇 | 无证经营小餐饮 |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综合以上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 | 2020年5月7日 | ||||
7 | 餐饮 | 漳市监管双处[2020]9号 | 漳平市赤水镇温情火锅店涉嫌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 范银巧 | 无小餐饮登记证 |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综合以上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8日 | 2020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