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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公积金拟一定时期禁提禁贷!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正征意见

2021-03-15 19:57:58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3月12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出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骗提”纳入管理,拟取消骗提者一定时限内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同时明确了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不得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写入“骗提管理”

对骗提者拟一定时限内禁提禁贷公积金

记者对比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发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细则适用一条由现行的“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变为了“提取审核、批准、支付、骗提等相关业务的管理”,特别将“骗提”列入管理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设了《骗提管理》章节。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拟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逾期仍不退回的,拟列为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此外, 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国家规定物业费提取已取消

3种提取方式拟取消

在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中,现行《实施细则》包括了12种,而征求意见稿中则删减为了9种,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被删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济南从2020年3月9日起就已经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取消现行《实施细则》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等三种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23-2019)规定范围的提取方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公积金业务多已变为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

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

不得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中,在现行《实施细则》明确的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装修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又增加了“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表述。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目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使用的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不能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也可提取

在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上,征求意见稿中分为了购买本市商品房、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购买本市公有住房、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购买异地自住住房7种情形。

相较现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提取这一情形,同时增加了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本市拍卖自住住房、购买本市公有住房提取3种情形。

记者了解到,购买拍卖房自住近几年增多,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同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就增加了相应内容。而保障性住房在济南已经在探索承租数年后可以购买,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则比现行《实施细则》的要求更细化。

其中,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而大修自住住房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租房、购房提取公积金

从不少于12个月一提变为每月可提

征求意见稿中不少规定更加便民。现行《实施细则》中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被取消,在征求意见稿中简化为每月可以提取一次。记者了解到,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2020年5月就已经执行,征求意见稿同步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除此之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一项,拟由现行的还款期满一年的有效证明材料简化为近三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

征求意见稿中还将公积金冲还贷、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等便民措施专列为第八章。其中,公积金冲还贷的办理条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转账日不得办理”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相当于用公积金余额提前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则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把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市民可以两项业务都办理,不过,办理冲还贷提前还一笔公积金贷款后,每月的还贷金额将下降,所以区分开转账日很有必要。而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上述要求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已经执行。

此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以及2018年5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起草。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3月18日,公众可将意见发送至jngjjfwc@jn.shandong.cn,或登录济南政府网和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留言等方式提交意见,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结束后,济南公积金中心将进行汇总,此后还需走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司法局备案等程序。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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