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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12-29 21:52:13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为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及化妆品行业的自身特点,对我省《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名称。

联系人:李 琳 029-62288039

邮箱:1119414496@qq.com

附件:1.《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审评表

3.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名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向精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加分,由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录入。省、市、县药监部门依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

第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供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实时查询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包括遵纪守法(30分)、监督管理(30分)、正向激励(10分)和社会责任(3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见附表)。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信息采集后,依据《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80分-89分为B级(良好)、70分-79分为C级(中等)、70分以下为D级(差)。

第三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其中,行政处罚、严重问题2项指标扣分的有效期为2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公共信用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内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每年评定1次。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初次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及获得生产许可后一直未生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当年不予评定信用等级)。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30日前,各药监分局、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审评表》(附件2)、《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名册》(附件3)报送至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二)省局对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汇总确认和审定,并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

1.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和纠正的。

2.行政处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召回并依法处置,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指标修复申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比例开展监督检查。

(一)被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10%。

(二)被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20%。

(三)被评定为C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四)被评定为D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探索和推动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第五章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五条 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由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填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二级指标)

2.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审评表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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