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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二十三期)

2026-08-05 16:32:21 威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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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二十三期)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威海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荣成市某乳制品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乳制品超市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市某乳制品超市销售“羊悦时光系列羊奶粉”等产品,通过自建微信群发布宣传内容,宣称该产品具有“免疫力全面提升”“免疫之王,天然抗生素,奶中软黄金”等功效,并列出可改善或治疗的40余种疾病,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属性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荣成市某海产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2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海产品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市某海产品店在拼 多 多平台店铺销售水浸金枪鱼产品时,在产品网页链接中使用“减脂”宣传用语,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属性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荣成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7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抖 音平台销售藻之味烘干裙带菜产品,在其网页标题中使用“儿童补钙”宣传用语,涉及保健功能,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属性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宣传营销行为,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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