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监局关于福建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5月25日至29日和6月23日至26日组织检查人员分两批次对20家药品零售企业和20家药品使用单位开展飞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1 | 福州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2 | 国药控股福州专业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观海路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3 | 厦门芫华堂药业有限公司 | 零售连锁门店 |
4 | 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新村二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5 | 漳州市嘉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芗城区民兴北郡分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6 | 漳州市盛塘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7 | 晋江市以德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8 |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香榭花都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9 | 永安市祥荣堂大药房 | 单体零售企业 |
10 | 康佰家永安蝶泉湾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1 | 莆田市三叶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12 | 仙游县医家平安医药有限公司仙游涂山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3 | 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水南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4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瓯宁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5 | 长汀钎亿药业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6 | 长汀县康泰濯田医药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7 | 福鼎市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好药师桐城分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18 | 福鼎市九州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9 | 平潭县康又乐医药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20 |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二、被检查药品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类型 |
1 | 下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2 | 仓山区张芳内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3 |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4 | 厦门集美永辉西医内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5 | 芗城区浦南镇诗朋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6 | 漳州市芗城区石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7 | 晋江市中医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8 | 晋江市磁灶镇中心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9 |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10 | 永安市上官昌熠全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11 | 仙游县枫亭镇中心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2 | 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13 | 建瓯市徐墩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4 | 建瓯市瓯宁街道七里街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15 | 长汀县策武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6 | 长汀县钟兴联中医妇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17 | 福鼎市桐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18 | 福鼎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 个体诊所 |
19 |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20 | 平潭杨星诊所 | 个体诊所 |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购销渠道、计算机系统、储存与运输、资金票据往来、处方药销售以及网络销售药品的购销渠道、发货运输地址等。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信息追溯等规范情况。
四、检查结果
零售企业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及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的陈列与储存不规范,未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展示,在儿童用药区展示儿童禁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温度不符合要求,中药饮片斗柜未定期清斗,有的中药饮片斗柜未正名正字、柜内无标签。部分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未严格落实处方审核管理,计算机有一键审方的操作权限,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个别企业处方药开架销售。部分企业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更新不及时,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销售凭证信息不全,网售平台自动审方或电子处方执业药师未进行审核。个别企业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
使用单位检查发现,部分使用单位存在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不够规范,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温湿度记录不全,温湿度计未及时检定。冷链运输单信息登记不全、交接单无签字确认,个别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无在途温度记录。部分使用单位存在验收记录不全,未逐批验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台账未登记批次信息,台账与空瓶回收记录不一致。药品存放区域无分区标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个别诊所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进口药品无法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生物制品无法提供批签发材料。
五、处置措施
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和整改落实。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