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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汛期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5-08-12 14: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汛期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省各相关经营者:

近期,我省多地出现大范围持续性强降雨天气,为进一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 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操纵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顶风作案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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