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暂停药品生产、销售控制措施的通告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乙炔氧气厂医用氧(气态分装)生产线和贵州顺健制药有限公司硬胶囊剂、合剂(口服液)生产线已于2025年7月11日前完成前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现同意解除《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第二期)》中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乙炔氧气厂医用氧产品和《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第二期)》中贵州顺健制药有限公司硬胶囊剂、合剂(口服液)产品的暂停生产、销售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