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规,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的规定吧!
条款 | 具体规定 | 备注 |
第三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存在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等情形,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第三十三条 |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