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规定吧!
条款 | 具体规定 | 备注 |
第二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本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限制条件。 |
第三十条 |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 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
第三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