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的规定吧!
条款 | 具体规定 | 备注 |
第十七条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 根据本条规定,“个转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二是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
第十八条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符合6个条件;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8个条件,其中6个条件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条件相同,另外2个条件是: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二是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
第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 | 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 本条规定旨在体现“个转企”的延续性。 |
第二十三条 |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 本条体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后的法律效果,进一步增强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的延续性。 |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