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3批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件①
东丰县南屯基镇某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南屯基镇北屯基村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肉蒜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案件②
东丰县东丰镇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案
2025年4月24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位于东丰镇西交通岗附近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封口机和装饮品用的杯子,墙上张贴“奶茶4元、热奶4元、热咖啡”字样,超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范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制售自制饮品未升高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案件③
东丰县南屯基镇某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南屯基镇秀水村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鸡肉香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专项检查中及时发现并查处经营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底线,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经营主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决定不予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营造宽松、包容、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