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规定吧!
条款 | 具体规定 | 备注 |
第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一照多址”的规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且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均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实行“一照多址”。 |
第十三条 |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 本条是关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明确了不得做为网络经营场所的情形,允许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登记实体和网络经营场所。 |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