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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经营出口转内销化妆品被处罚

2025-07-07 16:26:42 延庆市场监管

一、案情简介

近日,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经执法人员登录美 团外卖APP发现,当事人在网页店铺展示“亮晶晶四色金葱粉幼儿园儿童舞台晚会模特亮片啫喱15色闪亮眼影盘等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上述眼影2盒。经登录“化妆品监管APP”未查询到产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备案信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眼影采取扣押措施。经查,2024年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2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并未售出。经过向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2次寄发《协助调查函》得知,该产品是为外贸产品,在国内销售但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化妆品。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上述化妆品适合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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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释法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案例启示

一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性。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既关乎法律责任的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也涉及经营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此案例来说,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那么便可在购进化妆品时发现问题,避免后续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完善的记录可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审查义务,通过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检验报告等,确保化妆品来源合法,避免假冒伪劣、过期等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公众用妆安全和经营者自身利益。二是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除了本案外,目前在网络上对化妆品虚假宣传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经营者为吸引眼球增加销量,不惜绞尽脑汁,挖空心思进行盲目夸大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市场社会秩序,但最终结果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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