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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你问我答”(四)

2025-07-03 17:1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问:企业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在于防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加密手段,防止复制泄露;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对不同流程的原料实施代码化管理等。

对于接触或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组合使用。对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要进行保存,比如借阅记录、会议相关签字等。

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也应当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问: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举报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二)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三)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信息条件情形的证明材料。

(四)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如被举报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主张人保护的商业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证据材料。

问:商业秘密维权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问: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条件有哪些?

答: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但反向工程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通过进行反向工程所使用的产品必须通过合法、公开渠道取得,如通过市场或展会销售或其他公开渠道合法购买取得,对于非公开渠道销售他人所得的产品,或者以租赁、代为保管等方式获得的产品,不宜开展反向工程。另外,对于销售合同中约定“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的产品,在进行反向工程时应当谨慎并及时咨询法律意见。

二是无约定保密义务。实施反向工程的主体应当事先不知道该商业秘密,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负有保密义务。如果通过雇佣、委托等方式接触和知悉了商业秘密,并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则不宜开展反向工程。

三是技术信息需完全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反向工程的实施者应当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开展拆卸、测绘、分析等研究工作,并由此发现技术秘密信息。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商业秘密以后再进行反向工程抗辩的,仍然构成侵权。为了避免此种情形,应避免让曾经在前雇主处参与、接触类似技术的人员参与反向工程。

此外应注意的是,企业在开展反向工程时应留存相关证据,如购买产品的发票、对方的宣传资料、销售渠道信息等,以证明其系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反向工程的对象产品;同时应留存反向工程过程中的技术文档,如拆解时或拆解后的产品照片、对产品进行分析的报告和研讨记录等,以证明其对反向工程对象产品实施了研究性工作。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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