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五个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浙江**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车间内发现有3台起重机械,该3台起重机械正在使用,该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南车间安装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器械上挂有3根链条,上面标有“3t”;在北车间安装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 器械上挂有3根链条,上面标有“3t”;另在北车间安装1台门式起重机,上面标有“25t”,器械上挂有10根链条,上述3台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2024年5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3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台州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工业园区操作托盘堆垛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证以及托盘堆垛车的使用登记证与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购入涉案二手托盘堆垛车(具体型号:CDD型2.0t及以下)并投入使用,日常委托他人加油保养。至案发时,该特种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且当事人自购入后至案发该托盘堆垛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台州**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0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有两台起重机械在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两台起重机械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上述两台起重机械是当事人所有并使用的,其中一台四链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为10吨、一台八链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为20吨,其吊装高度均为3米左右,该两台起重机械是当事人于2023年七八月份安装并使用的,上述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至案发上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 年 2 月 14 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员工正在使用叉车,该叉车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412020M0241,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向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该特种设备叉车,设备代码为5110103412020M0241。当事人在购买上述特种设备叉车后,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直至2025年2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2月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厂房内发现有3台起重机在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台升降机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经查明,上述3台案涉起重机系当事人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找人安装,用于货物上下运输。案涉3台起重机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属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列特种设备,至案发时均未经检验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