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现用于贸易结算的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投入使用。经查,涉案4台电动汽车充电桩于2023年9月开始投入运营,截至立案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241.27元。
法律分析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电动汽车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强检范围为用于贸易结算,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量的测量,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生活中常见的且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有电子秤、充电桩、水表、电表、燃气表、压力表、血压计和加油机等。经营者要提高认识,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同时诚信计量,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一份力量。